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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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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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8执150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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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23 |
2 |
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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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18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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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4 |
3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正晖建材租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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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6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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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0-12-29 |
4 |
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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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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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2-28 |
5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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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47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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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8-10 |
6 |
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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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1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宏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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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8-10 |
7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元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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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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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126-351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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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11-12 |
8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张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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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126-351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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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6 | 2020-08-06 |
9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覃元仕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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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35126-3512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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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6 | 2020-12-14 |
10 |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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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8民初608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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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20-03-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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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5民初181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珈伟光伏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 中山品上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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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1 | 2018-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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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7122号公告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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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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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7122号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关于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7122号决定书:本院作出的(2017)粤0305民初18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于2019年7月18日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同意将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的规定,“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发函请示深圳市中级人员法院执行局。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本院对该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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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2 |
(2019)粤0305执7122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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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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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7122号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7122号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500000元,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110914418010114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669166642727账户,冻结期限自2019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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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
3 |
(2019)粤0305执712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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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71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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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7122号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珈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81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71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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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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