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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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运斌、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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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203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莫运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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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7-01 |
2 |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张顺保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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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809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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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8-11-08 |
3 |
刘祖彬、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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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193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刘祖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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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15 | 2019-06-13 |
4 |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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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特279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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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13 | 2017-12-13 |
5 |
王祥志与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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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祥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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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9-02-26 |
6 |
吴世革与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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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01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吴世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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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5-25 | 2017-07-03 |
7 |
王祥志与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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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王祥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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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4-07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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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之一上诉状公告(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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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莫运斌 被告-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林春明 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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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之一王任虎(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0319871014XXXX):本院受理原告莫运斌与被告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春明、王任虎劳动争议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原告莫运斌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人莫运斌提交的上诉状,上诉人莫运斌上诉诉称:1.撤销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上诉人莫运斌支付自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双倍工资54000元(6000元×9个月);被上诉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向上诉人莫运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被上诉人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春明、王任虎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春明、王任虎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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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2 |
(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判决公告(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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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莫运斌 被告-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林春明 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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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王任虎(公民身份号码为51070319871014XXXX):本院受理原告莫运斌与被告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春明、王任虎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莫运斌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莫运斌负担,原告莫运斌向本院申请免交,本院对此予以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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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3 |
(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传票及应诉材料公告(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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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莫运斌 被告-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林春明 王任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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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3587号王任虎(51070319871014XXXX):本院受理原告莫运斌诉你和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林春明、王任虎劳动争议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上诉须知、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了送达EMS快递单及民事裁定书、工伤认定决定书、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庭审笔录及仲裁调解书、东劳人仲院虎门庭案字【2017】663号终局裁决书,被告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了答辩状、深圳市广成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植筋分项分项劳务施工承包合同及李春明身份证复印件、施工班组人工工资预支明细表、林春明植筋班组月度完成工程量报审会签表及(天伦居植筋等)工程工资进度报审表,请求判令:1.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从2016年8月至2017年4月的双倍工资54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以上合计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4月23日10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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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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