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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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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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圆中润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圆中润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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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艳(510726197901252621):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3民初1197号原告四川圆中润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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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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