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萧市管罚处字〔2018〕283号 |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GB/T 11836-2009《混凝土和钢筋混泥土排水管》6.2.1的要求,管子内、外表面应平整,管子应无粘皮、麻面、蜂窝、塌落、露筋、空鼓,局部凹坑深度不应大于5mm。当事人生产的钢筋混泥土排水管(输水管)产品样品有露筋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的25根钢筋混泥土排水管(输水管)中仅有1根存在露筋情况,且已主动销毁,未造成危害后果,后续生产的产品经检测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99元; 2、并处罚款2070元; 合计罚没人民币236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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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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