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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圣石激光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高桥社区盛佳道2号4栋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6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科麦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与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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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2民初2218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科麦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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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5-28 2021-06-22
    2

    深圳市博玛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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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民初288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博玛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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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1-05-18 2021-06-30
    3

    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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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保1380号 劳动争议

    申请人-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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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6-15
    4

    原告万晖五金(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圣石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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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7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万晖五金(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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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6-18
    5

    原告深圳彬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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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57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彬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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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4-19 2021-06-18
    6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金世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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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10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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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5-10
    7

    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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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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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3-16 2021-06-18
    8

    义乌市吉傲箱包有限公司、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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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2执11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吉傲箱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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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2-25
    9

    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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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保26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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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1-11
    10

    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詹化强诉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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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4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某某模具有限公司
    詹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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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6-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浙0782执11845号 义乌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2-17 详情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9财保39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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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财保390号 -

    当事人-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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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财保390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财保390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结果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4381.2元的财产。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陈子荣联系电话:0755-2105016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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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2

    (2021)粤0307民初22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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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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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66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邱氏打铁激光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2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900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409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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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4
    3

    (2021)粤0307民初22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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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22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邱氏打铁激光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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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266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东莞市邱氏打铁激光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26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9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9000元为基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409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29日09时30分在布吉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五日法院联系人:王誉蓉电话:0755-8418670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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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4
    4

    (2020)粤0309民初21060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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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民初210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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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1060号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银泰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30673元及逾期利息(以13067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保全费1192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3月2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陶源联系电话:0755-21050834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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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5

    (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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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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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60元及利息(以44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由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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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6

    (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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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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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民初37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160元及利息(以44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2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由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哲诚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67.27元及保全费48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李玉玲电话:0755-2828045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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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7

    (2021)粤0307民初7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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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7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圣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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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730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圣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总货款:34209.5元人民币。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日9时15分在坪地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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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8

    (2021)粤0304民初67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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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67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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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748号周明元、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周明元、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宣布原告与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周明元于2020年3月3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42009115605927253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2.判令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周明元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0000.00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1951.09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2.55元,本息共计人民币391953.64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周明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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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9

    (2021)粤0304民初67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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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67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被告-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周明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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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745号周明元、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诉被告周明元、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明元、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9156.34元及实际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人民币3385.9元、罚息及复利为人民币4.93元,本息共计人民币612547.17元,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周明元、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3日9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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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0
    10

    (2020)粤0307民初2961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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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29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 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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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29610号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900元及违约金(以205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从2019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以1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6月10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1元、保全费293元,合计53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宝华信模具有限公司负担70元、被告圣石激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4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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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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