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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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东某、中某、尉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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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319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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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1-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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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尉宏、曹宏、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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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 当事人- 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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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之一尉宏(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8319760415****)、曹宏(公民身份号码为42213019680627****)、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886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尉宏、曹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500269.9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5月26日,利息为27768.22元,罚息1333.8元,复利365.21元;后续的利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5.7%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后续罚息、复利均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限被告尉宏、曹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支付律师费55070元;三、被告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尉宏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尉宏追偿;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对被告尉宏名下的位于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兴业北路南侧(土名)地段嘉豪御景城市花园5栋17层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5025872号】以及被告曹宏名下的位于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康乐苑A区1号楼5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171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优先受偿的限额应分别以950200元、1510790为限。如果被告尉宏、曹宏、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064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三被告负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三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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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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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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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 当事人- 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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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8864号尉宏(公民身份号码为44018319760415****)、曹宏(公民身份号码为42213019680627****)、东莞市永宏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尉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支行诉称,2019年3月15日,原告与尉宏、曹宏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05266219037788814】,约定给予尉宏、曹宏额度借款170万元整,额度存续期最长96个月。尉宏在2019年5月7日向原告申请支用借款170万元,贷款用途为进货布料,贷款期限自2019年5月至2024年5月,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5.7%,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第12.2.1条明确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金额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约定的利息利率基础上加收30%。为担保被告借款的履行,尉宏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44005266319038813227】,约定将尉宏名下的以下房产:博罗县石湾镇鸾岗村兴业北路南侧(土名)地段嘉豪御景城市花园5栋17层01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博罗县不动产权第5025872号;曹宏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44005266319038813228】,约定将曹宏名下的以下房产:增城区新塘镇白江村新康花园康乐苑A区1号楼503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206171号】,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担保《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下原告与尉宏、曹宏的全部债权。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信贷业务发生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垫付的有关手续、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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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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