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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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心宇与洪海旗、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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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91民初175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心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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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7-23 |
2 |
马秋霞与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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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1民初1221号 |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马秋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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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5-26 | 2021-07-02 |
3 |
华玉阁、井红玉等与王新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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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121民初77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井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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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6-07 |
4 |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孝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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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2民初219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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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1-11 |
5 |
范冬冬、范莹莹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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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民终2378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上诉人-杨松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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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1 |
6 |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鲁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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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2民初4024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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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31 |
7 |
宋晓豪与李大朋、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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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3民初51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宋晓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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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04 |
8 |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鲁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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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2民初2677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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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0-10-29 |
9 |
杨松芹、范冬冬等与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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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2民初1935号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杨松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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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31 |
10 |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韩乾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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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102民初2676号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原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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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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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皖16民终3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宋玉林 许宗培 李永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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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6-08-30 |
2 | (2016)皖16民终3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利辛县中医院 许宗培 李永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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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6-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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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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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4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郭友芳 被告- 夏焕焕 夏天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李勇 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 陈龙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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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9247号李勇:原告郭友芳与被告夏焕焕、夏天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李勇、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陈龙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783民初92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郭友芳撤回对被告夏天水的起诉。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召陵营销服务部自愿于2016年12月10日前将豫LB1281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20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郭友芳;二、经双方协商一致,被告漯河宏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于2016年11月28日前赔偿原告郭友芳损失197000元;三、原告郭友芳自愿放弃对被告李勇、陈龙飞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陈龙飞已支付50000元,故原告郭友芳应于收到上述第二项赔款的当日返还被告陈龙飞50000元。(上述款项均汇至: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080400290649277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四、原、被告之间就本案交通事故无其他纠葛。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友芳浙G268HN号小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120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204915.49元,共计324915.49元。二、被告夏焕焕应赔偿原告郭友芳损失1110元,因其已垫付医药费20000元,故原告郭友芳应于收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保险赔款当日返还被告夏焕焕18890元。三、驳回原告郭友芳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080400290649277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减半收取2039元,由原告郭友芳负担116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342元,由被告夏焕焕负担530元。鉴定费(重新鉴定)20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负担(已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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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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