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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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华、葛文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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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葛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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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杨清舒、范浩江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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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范浩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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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峰、董艳琴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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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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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袁志成、杨颜伈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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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颜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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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杨荣瑞、崔兴波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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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杨荣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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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姬华生、郭丽芳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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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姬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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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张迎、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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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张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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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邹芳芳、何川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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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邹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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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阮建、杨艾林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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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阮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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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王东明与四川鑫弘腾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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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东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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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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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万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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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2-19 |
2 | (2016)云0112民初68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汪珞珞 购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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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6-12-29 |
3 | -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万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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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58 | 2016-10-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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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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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93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靳兵 何显银 被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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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显银、靳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显银、靳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670元,并以165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2867.04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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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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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933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靳兵 何显银 被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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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何显银、靳兵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显银、靳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5670元,并以165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9月30日为12867.04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3.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4.判令被告五对被告四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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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8 |
3 |
(2021)云0102民初357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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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2民初35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被告- 陈韬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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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02民初3573号陈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陈韬、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4220.67元,由上述欠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39901.29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及自2020年12月8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请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欠款本息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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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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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4921号 | - |
原告- 王东明 被告- 四川鑫弘腾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二工和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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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东明诉你们建设工程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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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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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68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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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2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吴海华2018年12月9日订立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二、被告吴海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希望花园(A1-2地块)I第17栋19层1903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三、由被告吴海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74827.9元、律师费13000元。四、驳回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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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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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民初687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吴海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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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希望花园A1-2地块,第17栋19层190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配合办理注销希望花园A1-2地块,第17栋19层1903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3、被告向原告支付总房款10%违约金即174827.9元4、被告承担律师费51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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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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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2民初3448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范贤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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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范贤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2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贤仲在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希望花园车位-1-B088《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二、被告范贤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撤销希望花园车位-1-B088合同登记号为KMXS2017030302540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三、被告范贤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8240.2元;四、被告范贤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64.8元;五、驳回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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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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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民初7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亓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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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大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12民初72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诉讼接待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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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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