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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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5民初6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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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 | 2016-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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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15民初60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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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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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5民初6089号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长寿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5民初60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金盘山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83316.9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其中从2015年2月19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以383316.99元为基数,上述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54元,减半收取计7327元,由被告江西信垦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生效判决时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8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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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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