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路卫公罚〔2020〕75号 | 台州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99号,法定代表人:於菊玲。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依法对位于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99号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场所的泳池水样进行抽样检测。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30日对位于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99号的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2020年8月6日,我局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BTC20-SWJC1445),报告所示样品名为泳池西大肠菌群0.4MPN/100mL;结果判定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规定。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于2020年8月6日对本案进行立案。2020年8月11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向当事人告知了水质检测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提出复检。并向当事人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0811002033),责令当事人三日内改正游泳池水水质不达标的违法行为。2020年8月11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赵某某进行询问调查。赵某某供述台州市路桥区螺洋街道银安西街99号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於菊玲开设,赵某某承认2020年7月30日采取的1份水样大肠菌群超标的事实。2020年8月20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泳池进行复查,现场泳池已停止运营,大门紧闭。2020年8月20日,该案件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30日游泳池开放期间水质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规定,其中不合格指标为大肠菌群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1:2020年8月11日,台州市中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於菊玲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证明:当事人作为本案的违法主体身份适合;证据组2:2020年8月6日,《检测报告》(编号为BTC20-SWJC1445);2020年8月11日,对被委托人赵某某所作询问笔录1份。证据证明:证明当事人游泳池开放期间水质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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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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