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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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文罚字〔2018〕第04号 | 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桐乡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桐文罚字〔2018〕第04号当 事 人:桐乡耀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30483MA29G4H05F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7)8817-659号法定代表人:颜建国住所(住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345号宝凤大厦1幢2217室2018年2月1日14时44分,桐乡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振东新区振兴东路345号宝凤大厦1幢2217室的桐乡耀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远程检查,发现该网站名为“泡泡战士”(http://www.dadasss.com/),内有官方首页、游戏介绍、家长监护、游戏介绍、纠纷处理、充值中心等子模块,通过点击查询发现该网站能正常运作,同时执法人员发现网站各页面显著位置均没有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该案于2018年2月7日立案。2018年2月12日下午,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金甫做了调查询问笔录,其陈述了违法事实,并对远程检查记录、远程截屏证据及询问笔录等予以签字确认。案件于2月12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在网站正常运行情况下未在其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情况属实,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电子标签等信息。”之规定。证据如下:1、远程截屏证据9份,证明该公司网站主页等显著位置未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通过互联网经营的游戏产品以及该公司网站ICP备案信息、IP地址的信息;2、远程检查情况记录和图像资料刻录盘各一份,记录了远程勘验该公司未在其网站主页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事实;3、负责人金甫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当事人(桐乡耀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在其网站首页、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的事实;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负责人金甫代理人的资格;5、法定代表人颜建国及负责人金甫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6、《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本局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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