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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诚达汇

    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8D2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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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 冯海青 被告- 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彭海泉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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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之一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冯海青诉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海泉、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7日9时15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周长波、人民陪审员戴京鸣、人民陪审员贾建增,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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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6
    2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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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原告- 冯海青 被告- 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彭海泉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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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3547号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冯海青诉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海泉、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按照其与原告签订的《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基金份额预约受让协议》(以下简称受让协议)履行收购原告持有第三人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C以下简称信诚迖汇发)财产份额的义务,立即支付原告财产份额转让款人民币4⑻万元及逾期付款之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6倍计算,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而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2万元;3.判令被告二对原告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金额暂时共计432万元;4.判令第三人深圳市信诚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及被告一办理原告在第三人深圳市信诚迖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处有限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登记手续;5.判令由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担保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9时30分,你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我院审判大楼一楼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告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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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3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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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黄珍华 被告- 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彭智梅 彭海泉 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朱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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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之二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珍华与被告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智梅、彭海泉、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彪明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黄珍华、被告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本案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黄珍华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裁定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继续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2.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驳回(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的纠纷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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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5
    4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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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黄珍华 被告- 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彭智梅 彭海泉 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朱彪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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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之一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珍华与被告深圳市信诚达汇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信诚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鸿海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彭智梅、彭海泉、深圳市鸿海汇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朱彪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02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珍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960.02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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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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