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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州京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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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702室-3号(仅限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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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72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472号当事人:台州京冠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APPQE4F,法定代表人:周裕灿公司住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2702室-3号2020年4月1日,当事人擅自把城北街道横塘村桃花源项目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泥浆排放到横塘河中。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本局于2020年4月8日予以立案。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4月1日下午,当事人在城北街道横塘村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当时,当事人擅自将温岭市城北街道横塘村桃花源项目工地泥浆池内的泥浆等污水排放到该工地旁的横塘河中,总共排放了泥浆约53立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照片证据8份,证明2020年4月1日下午,当事人将温岭市城北街道横塘村桃花源项目工地泥浆池中的泥浆通过水泵和排污管排放到该工地北侧的横塘河中的事实。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城北街道横塘村桃花源项目施工方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包了该项目工地泥浆的固化工程,4月1日下午,当事人公司员工擅自将该项目工地泥浆池中的泥浆排放到横塘河中,总共排放了泥浆约53立方米的事实。2020年6月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160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在温岭市城北街道横塘村横塘河中随意排放建筑泥浆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为此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上述款项,当事单位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即依法向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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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7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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