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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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执1347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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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8-03-27 | 2018-04-20 |
| 2 |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碧周宝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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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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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00:00:00 | 2018-02-27 |
| 3 |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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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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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10-23 | 2018-01-24 |
| 4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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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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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7-06-19 | 2017-12-28 |
| 5 |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周宝成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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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辖终1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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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03 | 2017-06-19 |
| 6 |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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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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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27 | 2016-12-27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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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07-13 |
| 2 | (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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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06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渝0112执恢170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6)渝0112民初144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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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44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周宝成 陈文勇 郑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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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4429号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周宝成、陈文勇、郑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直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周宝成、陈文勇、郑锐、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的判决款项与被告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360元,由被告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周宝成、陈文勇、郑锐、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此款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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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 2 |
(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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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李永碧 周宝成 陈文勇 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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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李永碧、周宝成、陈文勇、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找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宝成与李永碧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40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计算直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陈文勇、被告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的判决款项与被告周宝成、李永碧一起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周宝成、李永碧、陈文勇、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各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将此款支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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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5 |
| 3 |
(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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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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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4493号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腾退并搬离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即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05楼9#、10#、11#、12#建筑面积为505.91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二、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4月11日起按每月22765.95元的标准计算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三、驳回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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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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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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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文勇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李永碧 周宝成 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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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陈文勇、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李永碧、周宝成、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重庆市北部新区两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周宝成、李永碧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截止2016年6月30日的利息为7.2万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全部由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陈文勇、重庆新世纪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7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少审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12600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肖锋联系电话:6738757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04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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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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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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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449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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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12民初4493号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科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腾退并搬离渝北区财富大道15号即重庆高科财富二号A栋05楼9号-12号(建筑面积为505.91平方米)的办公用房;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1月4日起至实际腾退搬离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其中2015年1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的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7.25元,此后逐年递增5%,暂算至起诉日房屋占用使用费为512689.19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案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2)开庭审理(2017)渝0112民初4493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6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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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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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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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642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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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112民初16428号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高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新博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64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本案允许原告撤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一审案件承办人:黄明真联系电话(023)67188935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一月十日签发人黄明真经办人李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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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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