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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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周超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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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827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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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7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李盛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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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828号之一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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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7-06 | 2021-07-27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罗建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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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399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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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7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李绍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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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394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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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20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郑天桃、夏太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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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4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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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2021-07-27 |
6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周皓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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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恢65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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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8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蒋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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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46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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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20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陈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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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民初139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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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20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王孝琴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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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335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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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8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钟文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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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11执420号 | 银行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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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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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李明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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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2 |
2 | (2003)内证字第3023号 | -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罗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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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4 | 2017-07-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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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011民初26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胡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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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264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胡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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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26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胡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欠款本金15万元,费用17906.47元,截止6月26日逾期利息6933.04元,共计174839.5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10时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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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2 |
(2019)川1011民初26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段厚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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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263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段厚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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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263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段厚良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详见民事起诉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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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3 |
(2019)川1011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闵宏琼信用卡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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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011民初188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闵宏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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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011民初188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闵宏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详见民事起诉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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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4 |
2018)川1011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王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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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4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王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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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王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1011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0211.14元,分期业务手续费9609.03元;二、被告王玉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支付违约金5488.76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0211.14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标准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述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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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5 |
(2018)川1011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刘文利、倪英信用卡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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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21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刘文利 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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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217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因原告已自愿撤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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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6 |
(2018)川1011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王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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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4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王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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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彬: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王玉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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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
7 |
(2018)川1011民初21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叶嗣建信用卡纠纷案件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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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2188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叶嗣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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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21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与被告叶嗣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偿还欠款本金69679.75元、分期业务手续费86.4元,共计69766.15元;二、被告叶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在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处申请信用卡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收,以信用卡欠款本金69679.75为计息基数,自交易记账日2017年8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叶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4元,由被告叶嗣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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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8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刘文利、倪英信用卡纠纷(2018)川1011民初2175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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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217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刘文利 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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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刘文利、倪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863.53元及手续费、违约金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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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6 |
9 |
(2018)川1011民初9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邹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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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955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邹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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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95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邹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9989.67元及因未按期还款所产生的信用卡违约金2888.84元和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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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10 |
(2018)川1011民初10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姜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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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民初108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 被告- 姜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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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011民初108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被告姜向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100265.6元及分期手续费11663.4元和违约金3619.31元;被告姜向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支付逾期利息(该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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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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