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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桂澜路A10街区城市广场C座A区三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3
    • 法院公告 4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25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姜华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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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5民初44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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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8-17
    2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黄志彬、广东爱悦产后护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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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763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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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7-26
    3

    梁柏勤、何少兰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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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1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梁柏勤
    何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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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7-26
    4

    陈妍欢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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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2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陈妍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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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7-26
    5

    招丽萍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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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2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招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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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7-26
    6

    丁德平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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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1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丁德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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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7-26
    7

    陈少伦、陈少驹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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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03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陈少伦
    陈少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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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3
    8

    孔雪花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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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20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孔雪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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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3
    9

    梁翠瑜、梁淑翠与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广东宏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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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6196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梁淑翠
    梁翠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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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4-13
    10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粱展荧、张伟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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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605民初986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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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0-12-30 2021-06-09

    法院公告4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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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33 2020-09-2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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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33 2020-09-20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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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9-17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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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G21G24中缝 2020-09-17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孙旭光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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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7-14
    6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孙旭光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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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7-14
    7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杨睿 孙旭光 周玉明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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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3-27
    8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盐步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杨睿 孙旭光 周玉明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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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G54 2020-03-27
    9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孙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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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1-12
    10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孙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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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四版中缝 2020-01-12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2)佛南法桂执字第0020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2-11-05 详情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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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被告- 孙旭光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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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终2884号财汇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原审被告财汇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民终2884号应诉案件通知书: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洪堂、张怡音、李民韬组成,李洪堂担任审判长,法官助理由高静担任,李志恒担任书记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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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2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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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孙旭光 孙绍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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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民终867号财汇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孙旭光、孙绍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向你方法定地址无法送达,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民终867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部分;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6,455,925.65元及相应的罚息(罚息:1.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2月26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2.以40万元为本金,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3.以26,655,928.54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4.以26,655,925.6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8月14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5.以26,455,925.65元为本金,从2015年8月15日起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9%计算);四、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在最高限额48,115,000元范围内,就本判决第三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对财汇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41号3层商场(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20004161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贷款本金、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五、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孙旭光应当在最高限额5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偿;六、变更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孙绍彪应当在最高限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三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范围:贷款本金、罚息、律师费及诉讼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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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7
    3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之一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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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被告-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孙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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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70号之一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财汇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旭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两份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从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再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书记员巫江禺;本案于2018年7月26日14:30在本院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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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23
    4

    (2017)粤06民终1165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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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11653号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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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11653号卢燕华:关于刘鑫、佛山市南海区美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7)粤0605民初7226号民事判决:驳回刘鑫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以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刘鑫已预交),由刘鑫负担。上诉人刘鑫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以(2017)粤06民终11653号案受理。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11653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一八年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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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6
    5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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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 被告- 孙绍彪 财滙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孙旭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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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62号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滙发展有限公司、孙旭光、孙绍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财滙发展有限公司、孙旭光、孙绍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一份及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二份、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6799997.11元,从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付利息;2.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40万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二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41号3层商场就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4811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权范围均包括上述变更对原告应承担的所有债务及费用;4.被告三在最高额5000万元范围内、被告四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财滙发展有限公司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财滙发展有限公司为30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庭成员从罗凯原、梁亦民、霍娟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禤敏婷,再变更为罗凯原、梁亦民、谢达辉,巫江禺担任书记员;本案于2018年6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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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2
    6

    (2017)粤06民特20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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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特201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孙旭光 被告- 严伟钊 陈雄飞 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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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特201号陈雄飞、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旭光与被申请人严伟钊、陈雄飞、佛山市南海区汇潮天地购物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特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孙旭光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孙旭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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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8
    7

    (2017)粤06民特20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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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特202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原告- 孙旭光 被告- 严伟钊 陈雄飞 财汇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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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特202号陈雄飞、财汇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旭光与被申请人严伟钊、陈雄飞、财汇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6民特2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孙旭光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孙旭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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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8
    8

    (2016)粤06执复7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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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执复70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 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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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06执复70号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申请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城市休闲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1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2016)粤06执复70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佛山市南海区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151号执行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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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4-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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