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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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稽罚[2019]142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从杭州家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苹果手机共计216台,其中2016年12月2号凭证,购入69台,计入库存商品270584.61元,计入进项税额45999.39元,价税合计316584元;2016年12月23号凭证,购入87台,计入库存商品316518.80元,计入进项税额53808.20元,价税合计370327元;2017年1月26号凭证,购入60台,计入库存商品276225.64元,计入扣进项税额46958.36元,价税合计323184元。上述业务取得杭州家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格合计863329.05元,税额合计146765.95元,价税合计金额1010095元。该216台手机均在购入当月作为促销赠品在销售业务中赠送客户,该库存商品当年已全部结转销售成本,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申报纳税。以上追缴增值税146765.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273.62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决定:处以所偷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五的罚款86,371.7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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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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