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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学工程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沧州市新华区永济东路7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3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13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等与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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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2民终10579号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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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29 2021-10-09
    2

    刘刚、扬州市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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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881民初49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刘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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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2021-09-24 2021-09-30
    3

    苏培斌、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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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鲁15民终30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苏培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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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0 2021-09-30
    4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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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内29执复8号 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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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13
    5

    天津市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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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新4003民初162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市德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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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奎屯市人民法院 2021-08-16 2021-09-04
    6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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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陕0503执异3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徐户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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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9-30
    7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瑞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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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内2921执保120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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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9-09
    8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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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内2921执异5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异议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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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8-13
    9

    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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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291执101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皖北安装防腐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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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26
    10

    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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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902民初1877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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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7民终329号上诉人梁发军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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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民终3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梁发军 被上诉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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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上诉人梁发军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一审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7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号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发军支付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租金8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发军返还叉车(发动机号:Y14040201;车辆架号:G8AD00600);二、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8)川0703号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梁发军其他诉讼请求;三、由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共计24240元,由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应当缴纳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申请费0元、其他诉讼费0元,合计12120元。限你(你单位)于送达之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仍未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账号:6228400487056070366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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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2

    (2019)川07民终329号上诉人梁发军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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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民终329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梁发军上 被上诉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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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梁发军上诉你们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19)川07民终329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七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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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5
    3

    (2018)川0703民初42号原告梁发军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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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梁发军 被告-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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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2号原告梁发军与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发军支付2014年7月1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的租金8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梁发军返还叉车(发动机号:Y14040201;车辆架号:G8AD00600);三、驳回原告梁发军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120元,由被告绵阳晨洲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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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29
    4

    上诉人陈剑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及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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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725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上诉人- 陈剑 被上诉人-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公司 当事人- 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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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725号沧州恒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剑与被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三建设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通信地址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89元,由上诉人陈剑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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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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