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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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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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816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 三亚兴伟旅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林彩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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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8166号原告三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魏增、游虹虹、魏谋梅、林彩玉、三亚兴伟旅业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271民初18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561149.39元及利息(以3561149.3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55%为标准,从2021年8月22日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7173元;三、被告魏增、游虹虹、魏谋梅、林彩玉、三亚兴伟旅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三亚欣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三亚市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15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融资担保公司负担14063.8元,由被告欣海公司、魏增、游虹虹、魏谋梅、林彩玉、兴伟公司负担3509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欣海公司、魏增、游虹虹、魏谋梅、林彩玉、兴伟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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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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