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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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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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异1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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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17 |
2 |
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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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终3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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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10-09 |
3 |
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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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执异10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异议人-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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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5-18 | 2020-12-17 |
4 |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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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14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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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1-01-27 |
5 |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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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32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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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1 | 2020-05-06 |
6 |
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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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辖终16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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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1-02-18 |
7 |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昆明航汇投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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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民初14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人-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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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16 | 2019-12-05 |
8 |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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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48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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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3 | 2019-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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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196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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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9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海桥园艺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云民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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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965号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海桥园艺有限公司诉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2021)云0111民初196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9:30在本院官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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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2 |
(2018)云01民初4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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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初48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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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初484号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云01民初484号原告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市鑫海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92917元,截止2018年1月29日资金占用费用、违约金2895565元,及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12%年利率计算资金占有费用、按照2倍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31元,由云南元木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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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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