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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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0102民初22137号 | - |
原告- 舒锐 被告- 戴佳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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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6)冀民申字第906号 | - |
再审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 再审被申请人- 石家庄讯业金网信息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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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3 | (2018)闽06破申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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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公告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4 | (2018)苏1181民初5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丹阳市天晟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万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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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5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黑龙江泰达投资担保集团公司 被告- 王成松 王红玉 王彦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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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6 | (2010)临民一终字第618号 | - |
原告- 丁连和 被告- 宁永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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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7 | (2017)粤0114民初16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梁朝晖 被告- 黄荔 黄达嘉 曾秀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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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8 | (2017)京03民初38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北京恒晟达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王卫东 北京密云建材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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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9 | (2018)云0621民初69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永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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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10 | -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被告- 孙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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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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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1181民初1831号王宁诉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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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民初183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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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河忠、廊坊市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起诉被告孙河忠、廊坊市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1181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宁借款本金62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并自2016年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6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18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938元,由被告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肖玉山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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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2 |
(2018)冀1181民初1843号谢桂珍诉孙河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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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1181民初18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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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河忠、廊坊市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谢桂珍起诉被告孙河忠、廊坊市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1181民初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限被告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谢桂珍借款本金5000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并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6元,保全费720元,共计2186元,由被告廊坊河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肖玉山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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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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