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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众源环境

    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红棉路40号3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进祺、朱林、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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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459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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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1-05-13
    2

    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进祺、朱林、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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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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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之二公告上诉(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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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梁进祺 被告- 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恺 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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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之二朱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进祺与被告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及被告郭成恺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和证据,被告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9)粤197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须承担支付梁进祺工程款381700元;2.撤销(2019)粤197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郭成恺上诉请求:撤销(2019)粤197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为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朱林支付梁进祺劳务费3817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郭成恺提交了《证明》、《班组报价单分项工程单价表》作为证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期自送达之日起十五天,你方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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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4
    2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之一公告判决(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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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梁进祺 被告- 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恺 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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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之一朱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进祺与被告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你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民初710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进祺支付工程款381700元;二、限被告郭成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进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81700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8年10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但违约金的金额以本金为限);三、限被告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进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81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817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梁进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梁进祺负担1883元,被告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2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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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24
    3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公告应诉(朱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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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原告- 梁进祺 被告- 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郭成恺 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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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民初7104号朱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2080019710610****):本院受理原告梁进祺与被告东莞市众源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众源公司”)、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韩建公司”)、郭成恺、广州国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展公司”)、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证人出庭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及方式告知等。原告称,原告经人介绍在被告众源公司投资,并由被告韩建公司承建的位于东莞市长安镇茅洲河段综合整治工地进行挖运土方工作;此项挖运土石方工程先由韩建公司分包给某长安土石方公司,后该公司退出,由被告国展公司、郭成恺与案外人朱爱云签订合作协议替代,实际上成为分包人,并介绍原告进入工地继续实施土石方工程;期间被告郭成恺向原告支付过部分劳务工程款,且被告国展公司、郭成恺与案外人朱爱云共同委托的财务人员,即被告朱林从被告韩建公司结算工程款;朱林、郭成恺、朱爱云在2018年2月5日经与原告核对工作量后,出具工作时间结算表,确认欠原告连机带人工劳务费共计381700元;郭成恺又于2018年9月3日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8年10月3日前支付上述费用,逾期支付则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原告又于2018年4月继续在工地上工作了一个月,连机带人工费用为72000元,但原告提出结算后被告拒绝确认;后原告多次索要费用453700元,均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453700元;2.五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68279元;3.五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32000元。被告国展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与本案没有关联,其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也未承诺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被告郭成恺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没有权限处理与原告的结算问题,欠条是原告强制其签名,应由被告韩建公司、朱林结算付款。自本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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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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