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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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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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17)豫0311民初14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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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G90 | 2017-08-10 |
3 | (2017)豫0311民初146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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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 G90 | 2017-08-10 |
4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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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2 | 2017-04-20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路支行 被告- 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洛阳宜华滚动体有限公司 常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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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南县人民法院 | G13 | 2017-04-20 |
6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奥巴车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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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7-04-20 |
7 | (2016)豫0181民初12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博顺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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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G86 | 2016-08-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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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豫0303执4113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11-05 | 详情 |
2 | (2021)豫0381执恢825号 |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4 | 详情 |
3 | (2021)豫0303执1881号 |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01 | 详情 |
4 | (2020)豫0381执2469号 | 偃师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4 | 详情 |
5 | (2019)豫0311执1184号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6-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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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常海龙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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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3立登5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被告- 常海龙 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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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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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2 |
关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常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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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03立登5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当事人- 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常海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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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常海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31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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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
3 |
关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李振献、常海龙、刘建菊、常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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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03民初33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当事人-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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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李振献、常海龙、刘建菊、常和贵: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03民初3326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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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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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11民初7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 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 偃师市益华铸钢有限公司 常海龙 常可卫 常润芳 杨殿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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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偃师市益华铸钢有限公司、常海龙、常可卫、常润芳、杨殿勋、常维昌、李振献、冯朝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作出(2018)豫031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及期内未付利息393298.83元共计10293298.83元;二、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7年5月31日的罚息833307.75元及复利30490.21元共计863797.96元;三、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00000元的罚息(罚息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09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四、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期内未付利息393298.83元的复利(复利自2017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9.396%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五、被告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偃师市益华铸钢有限公司、常海龙、常维昌、李振献、冯朝红、常可卫、常润芳、杨殿勋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15元,由被告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洛阳标新铝业有限公司、偃师市益华铸钢有限公司、常海龙、常维昌、李振献、冯朝红、常可卫、常润芳、杨殿勋共同承担。洛阳市海龙精铸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豫031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版刊登日期:2018-06-25上传日期:2018-06-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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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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