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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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均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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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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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毓君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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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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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梁镜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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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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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子川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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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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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古镇子杰照明门市部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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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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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叶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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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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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火炬开发区丽颜坊贸易商行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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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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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何畅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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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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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安然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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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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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升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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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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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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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52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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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于志坚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胡君芬 郑玮 郑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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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163800元)】。二、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对被告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730元(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35730元),由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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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2 |
(2021)粤2071民初2520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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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长来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玮 于志坚 胡君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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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214666.66元)】。二、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对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098元(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3098元),由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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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3 |
(2021)粤2071民初252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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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长来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玮 于志坚 胡君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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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214666.66元)】。二、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对被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9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3098元(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53098元),由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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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4 |
(2021)粤2071民初2520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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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郑长来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郑玮 于志坚 胡君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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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偿还利息64866.66元)】。二、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对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96元(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18796元),由被告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玮、郑长来、胡君芬、于志坚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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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0 |
5 |
(2020)粤2071民初9907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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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9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华东 何晓桐 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林振谦 郭冠施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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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振谦、郭冠施、何晓桐、周华东、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9907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上诉人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0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48号欧雅豪庭地下车库编号为1015、1022、1024、1025、1030、1036、1039、1040、1042、1043、1044、1040的小车位(共12个)对借款人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对拍卖或变卖上述小车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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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6 |
(2020)粤2071民初9906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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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9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华东 何晓桐 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林振谦 郭冠施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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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振谦、郭冠施、何晓桐、周华东、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9906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上诉人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06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48号欧雅豪庭地下车库编号为1052、1053、1054、1121、1123、1124、1144、1145、1146、1147、1148、1153、1154、1155、1181、1083、1086、1088、1089、1090、1105、1106、1113、1114、1117、1193、1203、1205、1206、1217的小车位(共30个)对借款人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对拍卖或变卖上述小车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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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7 |
(2020)粤2071民初990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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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9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周华东 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何晓桐 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林振谦 郭冠施 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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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林振谦、郭冠施、周华东、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华强伟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山梦里水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何晓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2071民初9908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上诉人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9908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判项,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被上诉人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48号欧雅豪庭地下车库编号为1001、1002、1004、1005、1006、1007、1008、1009、1010、1011、1012、1014、1127、1138、1212、1213、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11、2034、2041、2045、2048、2053、2064、2071、1182、1183、1184、1192、1195、1196、1197、1204、1209、2086、2087、2109的小车位(共44个)对借款人中山欧亚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上诉人对拍卖或变卖上述小车位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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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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