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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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富)市监罚处字〔2020〕016号 | 杭州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执法人员在工商年报工作中发现注册地址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驾校路33号场泰商务中心的100余家公司的联系方式存在问题。经初步调查,当事人2019年11月06日向本局提交的申请公司登记材料,其中《租房协议》是虚假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2020年5月09日,本案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10月,当事人委托杭州燕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办理公司登记注册,杭州燕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又委托中介许力刚代办当事人公司登记注册,并以1500元的价格向中介许力刚购买了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驾校路33号场泰商务中心3号317室不动产权证明材料。在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中,《租房协议》上房屋产权人(甲方)“沈洪亮”的签名并非沈洪亮本人所签,系中介代办人员许力刚未取得甲方的授权伪造签名,当事人实际和房屋产权人(甲方)没有签订过租房协议,也没有向房屋产权人(甲方)支付过《租房协议》中约定的10000元/年的租金,该份《租房协议》属于虚假材料。2019年11月06日,当事人取得了公司设立登记。2020年01月15日,当事人进行了公司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权)变更。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1份,证明相关主体情况;3、豆军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手机转账截图照片3张,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4、杭州燕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黄志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5、许力刚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6、杭州浙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张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统一运营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经营管理业主信息单1份,张鹏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7、郭松松询问笔录1份;胡恒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身份信息及当事人提交部分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事实;8、本局档案室提供的当事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租房协议1份,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表格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登记时提交材料的情况。2020年08月1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富)市监罚告字〔2020〕0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为: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真实、合法的材料,并由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当事人在设立登记材料中,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的《租房协议》,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相关问题,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2019年11月06日公司设立登记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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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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