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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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19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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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51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苟波 中山市航牧照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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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苟波、中山市航牧照明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邓树青独任审理,叶丽媛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10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编号为440780013-0091-20220650474《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8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起诉之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7429.16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22年1月14日为165929.16元(未含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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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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