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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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红军与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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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6民初2351号之二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苏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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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7-06 |
2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杨波等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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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执保1661号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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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5-21 |
3 |
苏红军与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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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6民初2351号之一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苏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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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06 |
4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波、林小勇、四会市龙和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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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7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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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6-11 |
5 |
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苏红军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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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民辖终135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上诉人-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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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13 |
6 |
苏红军与濮阳市中炜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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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926民初2351号 | 公司解散纠纷 |
原告-苏红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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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7-06 |
7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一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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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7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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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0-11-04 |
8 |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一雄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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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7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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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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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智勇与佛山市顺德区德美瓦克有机硅有限公司、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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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18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当事人-何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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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12-09 |
10 |
杨广华、广州市花都北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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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民申11586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再审申请人-杨广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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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2-20 | 2021-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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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粤0606民初148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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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1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如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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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如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如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606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如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34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4.28元,财产保全费183.42元,合计28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如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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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1 |
2 |
(2018)粤0606执异77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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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执异77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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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展华、蒋伟强、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关于本院(2018)粤0606执441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的合伙人肖展华、蒋伟强、阳日江为被执行人。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裁定:追加第三人肖展华、蒋伟强、阳日江为(2018)粤0606执441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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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3 |
(2017)粤0606民初1759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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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75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吕少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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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森灼: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少珍、第三人吕森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少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2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被告支付该笔货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14.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4.96元,被告吕少珍负担5900元(被告负担部分,由其在支付上述标的款时一并返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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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4 |
(2017)粤0606破申1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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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破申19号 | - |
当事人- 七海(广东)织染厂有限公司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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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海(广东)织染厂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七海(广东)织染厂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在裁定书送达期间,申请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裁定:不予受理对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七海(广东)织染厂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17)粤0606破申19号《民事裁定书》;二、依法裁定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继续受理该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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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5 |
(2017)粤0606民初974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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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7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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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606民初97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843元及利息(以2758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5772.8元,保全费1899.21元,共计7672.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高明区骏马染线厂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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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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