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宁波展程生态建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王金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马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海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骆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丹东永上砂业有限公司、鲁行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马荣 收起
...
展开
|
马荣(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426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5500元,并支付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0967.27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三、驳回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537元,减半收取2268.50元,由被告马荣负担1891.50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7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6-10 |
2 |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马荣 收起
...
展开
|
马荣(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426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255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为74737.56元);二、被告支付配件维修费7875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以上暂合计215812.5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3-26 |
3 |
(2021)浙0206民初1413号 收起
...
展开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马荣 收起
...
展开
|
马荣(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75****426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125500元,并支付2017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2月3日为74737.56元);二、被告支付配件维修费7875元;三、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700元;以上暂合计215812.5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21-03-26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