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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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021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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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021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建湖致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昌宜(深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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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0210号建湖致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崔寿东、何玉芳、崔雍:原告昌宜(深圳)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致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崔寿东、何玉芳、崔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021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1234352.36元并支付拖欠租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项违约金以每月当期拖欠的应付租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每期租金逾期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金额为545302.45元;违约金计算明细详见附表,且该项违约金应优先从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予以冲抵);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赁设备维修费人民币180436.70元及逾期支付维修费的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该项违约金以拖欠的维修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逾期支付之日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现暂计至2021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金额为69242.29元,且该违约金应先行从被告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予以冲抵);3、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铝模板及附属部件丢失赔偿费共计人民币99559.84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铝模板及附属配件损坏赔偿费共计人民币56869.32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2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请求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以及其他相关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第1~5项诉讼请求的款项合计人民币2197762.96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6月09日16时30分在龙华法院大浪八楼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余素颖电话:0755-2108804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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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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