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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北资产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滨湖街道泊月湾53幢B座-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6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锦州佐源糖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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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7执恢39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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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7-24
    2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明、王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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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9执恢7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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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7-26
    3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铁现代物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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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5民终12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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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8
    4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太阳宝新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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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402执恢368号之四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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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4-29
    5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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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7执异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申请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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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3-31
    6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漾、张红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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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1181执恢74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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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4-01
    7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雪雅菲服饰有限公司、吴晓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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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81执恢10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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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29
    8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路德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李春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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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2执1194号之六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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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2-07 2021-03-12
    9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小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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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481执2781号之一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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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01-25 2021-03-25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西支行与吴江市蓝洁瑞后勤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邱沂、沈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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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508执恢379号之五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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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2021-01-05 2021-01-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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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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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20)浙0302执1531号、1532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1,405,892.60元、693,024.06元】,诉讼标的金额:2,098,916.6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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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8
    2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白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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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96号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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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民初96号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20)浙0302执1531号、1532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1,405,892.60元、693,024.06元】,诉讼标的金额:2,098,916.6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5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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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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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白翠珍 林圣雄 陈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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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翠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一陈廷、被告二林圣雄、第三人白翠珍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就(2021)沪01执恢8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重新制作分配方案;二、确认原告于(2020)浙0302执1531号、1532号案件项下债权本息应当依法参与分配【按原分配方案载明的债权本金比例暂算,原告实际可分配所得金额约为1,405,892.60元、693,024.06元】,诉讼标的金额:2,098,916.66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1年8月26日15时30分在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叶佳。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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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4
    4

    (2019)浙0591民初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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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91民初50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 胡海峰 罗兰芳 徐俊海 胡锦娥 张富明 章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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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591民初507号胡海峰:本院受理的(2019)浙0591民初507号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胡海峰、罗兰芳、徐俊海、胡锦娥、张富明、章佩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你公司/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胡海峰、徐俊海、胡锦娥、张富明、章佩芳共同向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借款和银票垫款本金共计5563969.95元(其中借款5000000元,银票垫款563969.9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合计332626.15元(暂计算至2015年12月21日,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分别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和《银行承担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以11000000元为限;被告胡海峰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以11000000元为限;被告徐俊海、胡锦娥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以11000000元为限;被告张富明、章佩芳承担上述还款责任以1100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3636元,由被告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胡海峰、徐俊海、胡锦娥、张富明、章佩芳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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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5

    (2019)浙0591民初5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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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591民初507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 胡海峰 罗兰芳 徐俊海 胡锦娥 张富明 章佩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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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591民初507号胡海峰:本院受理的(2019)浙0591民初507号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银石建材有限公司、胡海峰、罗兰芳、徐俊海、胡锦娥、张富明、章佩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08月31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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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9
    6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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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40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明 王妹 丁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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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及王建明、王妹、丁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04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承办法官:游佳电话:0512-63493879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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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7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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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40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王建明 王妹 丁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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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普润德水处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王建明、王妹、丁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40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9年7月15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承办法官:游佳联系电话:0512—63493879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编: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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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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