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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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娇娇与浙江云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刘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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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993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洪娇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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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2-25 |
2 |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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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425民初55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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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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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诚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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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26民初393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浦江诚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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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1-30 |
4 |
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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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执3890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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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1-06 |
5 |
张锡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车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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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801民初2904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张锡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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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19-12-19 |
6 |
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松强、慈溪市傅福蔬菜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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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3625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余慈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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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16-10-20 | 2017-01-09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与慈溪市永胜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天宇轴承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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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262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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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5-28 | 2016-09-09 |
8 |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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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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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曹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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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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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柴敏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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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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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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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291民初2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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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明雪 韦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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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韦燕红、梁明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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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2 |
(2022)浙0291民初2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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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291民初28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梁明雪 韦燕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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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韦燕红、梁明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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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1 |
3 |
(2021)浙0212民初73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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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735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刘胜 谢国珍 黎慕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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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国珍、黎慕玲、刘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国珍、黎慕玲、刘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7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限被告谢国珍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4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谢国珍履行上述付款责任之日止);2、被告黎慕玲、刘胜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谢国珍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责任后向被告谢国珍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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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4 |
(2021)浙0226民初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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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旭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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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旭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被告徐旭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149256.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以10645.92元为基数,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149256.64元为基数,按3年利率3.85%计算)。本案受理费3285元,减半收取1642.50元,由被告陈用干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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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5 |
(2021)浙0226民初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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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6民初7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徐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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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宁: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徐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49256.64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以10645.92元为基数,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49256.64元,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本案由审判员张海霞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00分在本院长街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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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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