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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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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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申175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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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1 |
2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傲谷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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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执异1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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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2 |
3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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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终245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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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20 |
4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港集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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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民终244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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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25 |
5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傲谷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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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5469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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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1-04 |
6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保税区盛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荣和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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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7660号 |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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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3 |
7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理业金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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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2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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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15 | 2020-08-20 |
8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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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27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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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08-07 |
9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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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2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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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07 |
10 |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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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恢920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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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8-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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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212执6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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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63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军 马和平 李巧枝 马先恒 赵利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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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637号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马先恒、赵利朋:本院在执行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浙0212执63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马先军持有的华控成长(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投资份额。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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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2 |
上诉人河北赵王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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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2428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河北赵王酒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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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2428号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河北赵王酒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紫旭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终24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9066元,由上诉人河北赵王酒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人:梅亚琴87009216书记员:江彩玲870090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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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3 |
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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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301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恒 赵利朋 马先军 马和平 李巧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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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301号马和平、李巧枝: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301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9元,减半收取9704.50元,由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66元,减半收取9333元,由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承办人:胡曙炜,联系电话:87009197。书记员:夏晶晶,联系电话:870091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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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4 |
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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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447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恒 赵利朋 马先军 马和平 李巧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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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447号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4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53元,由上诉人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八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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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5 |
(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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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志扬 张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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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志扬、张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永不服本院做出的(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诉状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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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6 |
(2016)浙0212民初10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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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1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恒 赵利朋 马先军 任艳 马和平 李巧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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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任艳、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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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
7 |
(2016)浙0212民初10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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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16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恒 赵利朋 马先军 任艳 马和平 李巧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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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先军、马和平、李巧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恒、赵利朋、马先军、任艳、马和平、李巧枝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2民初1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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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
8 |
(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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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1049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康志扬 张永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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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志扬: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志扬、张永进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17年3月7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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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5 |
9 |
(2016)浙0212民初010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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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1010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军 任艳 李巧枝 马和平 马先恒 赵利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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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规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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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
10 |
(2016)浙0212民初010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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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初01016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马先军 任艳 李巧枝 马和平 马先恒 赵利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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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升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马先军、任艳、李巧枝、马和平、马先恒、赵利朋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规定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16年8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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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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