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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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永霞与优学电子公司电子厂、优学电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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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095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李永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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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9-19 |
2 |
李永霞与深圳市优学时代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电子厂、深圳市优学时代教育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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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李永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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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 2019-09-19 |
3 |
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与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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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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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2-11 | 2019-01-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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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 王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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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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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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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 王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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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之一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王威:原告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王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货款1470098.95元及利息(利息以1470098.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8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王威对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经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0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王威共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并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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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2 |
(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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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 王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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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17582号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王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纪诺亚舟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被告王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款项1470098.95元;2、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截止至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之日起所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3、被告王威对被告武汉世纪德友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时间为2017年12月11日10时30分,合议庭成员为审判长陈凯、人民陪审员杨江河、人民陪审员彭风,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四审判庭。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未按时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公告当日张贴在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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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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