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205民初3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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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20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原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当事人- 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李化亮 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 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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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第三人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化亮、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14892054.79元;二、李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截至2021年4月1日的违约金301368.26元及自2021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股份回购款14892054.7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三、李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四、驳回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21元,减半收取计56660.50元,由李化亮负担,其中55576.50元由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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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 2 |
(2021)浙0205民初3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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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5民初3207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原告- 原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当事人- 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被告- 李化亮 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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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与被告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第三人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李化亮、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份回购款14892054.79元;二、李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截至2021年4月1日的违约金301368.26元及自2021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股份回购款14892054.79元中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违约金;三、李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律师费6万元;四、驳回宁波永欣壹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321元,减半收取计56660.50元,由李化亮负担,其中55576.50元由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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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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