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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磁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杞县葛岗镇楚寨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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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783民初36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嘉兴融茂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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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07-20 2020-08-03
    2

    洛阳爱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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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783民初48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洛阳爱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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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07-02
    3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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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1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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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7-16 2018-08-22
    4

    曲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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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783执1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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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8-07-04 2018-08-22
    5

    杞县公路局、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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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豫02民终882号 排除妨害纠纷

    上诉人-杞县公路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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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2-02 2018-10-09
    6

    杞县公路局与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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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豫0221民初3214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杞县公路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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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杞县人民法院 2017-12-13 2018-10-09
    7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曲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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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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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7-08-21 2017-09-29
    8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中硅索纳(厦门)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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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783民初139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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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2016-09-28 2016-09-30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浙0783民催3号 -

    原告- 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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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G02 2017-05-23
    2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天津鑫凯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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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催告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版 2017-03-0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曲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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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曲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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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837号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曲志强:本院受理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原告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7010562的《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供应合同》。二、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货款1150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7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曲志强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3870元,由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曲志强负连带清偿责任。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附: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新民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曲志强,公司董事长。曲志强,男,197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518号1幢1单元1室。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7305091319。)联系人: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人民法庭王姝平联系电话:0579-86586180请张贴保存六十日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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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1
    2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曲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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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8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曲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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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783民初3837号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曲志强:本院受理原告杞县东磁新能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783民初38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供应合同》,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货款115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自2017年1月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由被告曲志强对被告扬州航泰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姝平、代理审判员付娟娟、人民陪审员方尚龙组成合议庭,由其中王姝平担任审判长定于2017年8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横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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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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