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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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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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钟亮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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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664号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钟亮堂(4407211967****1616):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诉被告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钟亮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664号案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徐建玲上诉状。本院判决:一、被告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徐建玲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共计279,369.76元;二、驳回原告徐建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26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64,526元,由原告徐建玲负担57,429元,由被告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09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建玲的上诉请求为:撤销(2017)粤0404民初664号案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联系人:徐法官、王助理、王书记员;联系电话:0756-7792336,、7266298、726639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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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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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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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钟亮堂 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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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664号钟亮堂(4407211967****1616)、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诉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钟亮堂、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664号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8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剑、人民陪审员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徐有,王安乾,王恺电话:7792336,7266298,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北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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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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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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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民初66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徐建玲 被告- 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钟亮堂 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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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404民初664号钟亮堂(4407211967****1616)、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建玲诉珠海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钟亮堂、珠海华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404民初664号案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8年6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徐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剑、人民陪审员张水金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联系人:徐有,王恺电话:7792336,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北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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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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