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16 |
| 2 |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16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4执异2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4执异2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执异233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114执恢967号】一案中,异议人张彩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立即解封(2020)粤0114执恢967号执行案提取、扣留异议人的合法租金,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114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2020)粤0114执恢967号之二执行裁定;二、撤销(2020)粤0114执恢96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539694132021-06-2121:28:23:162(2021)粤0114执异23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裁定书,异议,有限公司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1-06-18 |
| 2 |
(2020)粤0114执异370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案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案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公告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0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84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2452020-12-0117:06:45:29(2020)粤0114执异370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 3 |
(2020)粤0114执异372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案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案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公告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2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0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2492020-12-0117:06:51:0(2020)粤0114执异372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 4 |
(2020)粤0114执异371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案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原案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自公告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1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84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42482020-12-0117:06:48:427(2020)粤0114执异371号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 5 |
(2020)粤0114执异371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日内 向本院递交申请书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1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843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27802020-11-3016:06:11:479(2020)粤0114执异371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 6 |
(2020)粤0114执异370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日内 向本院递交申请书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0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84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27772020-11-3016:06:07:714(2020)粤0114执异370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 7 |
(2020)粤0114执异372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4执异37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 自公告之日起日内 向本院递交申请书 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执异372号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案外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2007)花法执字第107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536727852020-11-3016:06:14:422(2020)粤0114执异372号广州市冠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原案申请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案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炭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穗鑫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执行,公告,广州,裁定书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0-11-30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