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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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国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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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486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国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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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3-01 |
2 |
彭海鹏、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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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异231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彭海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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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1 |
3 |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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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终80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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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1-08 |
4 |
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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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执2081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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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30 |
5 |
洪宇建设集团公司、蒋绍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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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民申7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洪宇建设集团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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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0-09-17 |
6 |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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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终189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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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09-15 |
7 |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军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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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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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1-16 |
8 |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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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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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1-01-08 |
9 |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公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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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4执391号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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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 2020-07-08 | 2020-07-10 |
10 |
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与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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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14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冶地恒元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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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9-1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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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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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 G20 | 2017-11-05 |
2 | (2015)赣民一终字第1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蒋绍华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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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7-05-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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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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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异1号 | - |
当事人- 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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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或拒绝签收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1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吴法官联系电话:0791-88162751本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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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4 |
2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公司)诉被告叶军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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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叶军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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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军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海公司)与被告叶军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军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271692.41元;二、被告叶军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代偿款271692.4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叶军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970元,共计7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军林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联系人:扬子洲法庭审判员许群。联系电话:0791-886807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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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3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军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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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9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叶军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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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军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扬子洲法庭:许群)联系电话:0791-8868078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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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4 |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熊东强、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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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执43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的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东强 陈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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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东强:本院受理执行的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熊东强、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9)赣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作出查、扣、冻财产的(2019)赣0102执4379号执行裁定书和拍卖你名下位于南昌县枫林美庐17栋3单元902号房产的(2019)赣0102执4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熊东强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2执4379号、(2019)赣0102执43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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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5 |
5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公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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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4民初17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公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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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公乐: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04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联系人:熊思思联系电话:0791-8523153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南昌市井冈山大道7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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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1 |
6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公乐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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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4民初170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公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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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公乐: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104民初17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青云谱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联系人:程其伟联系电话:0791-85231535联系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南昌市井冈山大道712号邮政编码:3300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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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7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东强、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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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东强 陈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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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东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赣0102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熊东强、陈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320414.39元;二、被告熊东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代偿款320414.3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熊东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4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270元,共计8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东强、陈君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联系人:扬子洲法庭审判员许群、书记员万静文。联系电话:0791-88680784。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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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8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熊东强、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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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02民初58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熊东强 陈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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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东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陈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南昌市沿江北大道1133号(扬子洲法庭:许群)联系电话:0791-868025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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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9 |
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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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08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曾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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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业: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赣0121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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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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