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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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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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昆明海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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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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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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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3破5号 | - |
被申请人- 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 申请人- 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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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根据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24日裁定受理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25日指定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为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7日前,向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昆明市恒隆广场办公楼1707、1708室;邮编650000;联系人:代伟明;联系电话:15925119426(代伟明);管理人电子邮箱:664199421@qq.com)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财产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云南兴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30在盘龙区人民法院6楼21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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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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