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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卓越世纪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65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0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卓越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文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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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747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卓越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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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7 2021-08-18
    2

    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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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293号 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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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7-04
    3

    深圳市文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卓越地王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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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3904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文韵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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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8-18
    4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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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5885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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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31
    5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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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7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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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9-30 2021-03-26
    6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艺创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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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47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艺创投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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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11-11
    7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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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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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1-03-26
    8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仲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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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93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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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6 2020-12-28
    9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远景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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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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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1-01-11
    10

    深圳市中信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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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125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中信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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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04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三弦互强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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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耿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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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11-2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848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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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482号 股权转让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瑞灿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信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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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482号深圳市中信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灿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信嘉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深圳市金利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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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4
    2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公告上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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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mso-font-kerning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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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二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对上诉人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3.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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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08
    3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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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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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之一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司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6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42824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以713743元为基数计算,此后每月6日起增加713743元的计算基数,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4282458元为基数计算,计至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之日止)。二、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人民币2854972元。三、被告深圳新金川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聚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940.8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8953.89元,两被告共同负担58987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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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4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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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二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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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二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该上诉状,主要内容为:1、撤销(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书》(下称“一审判决”)。2、改判:支付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被上诉人立即向上诉人支付人民币250876.8元,以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9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万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该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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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5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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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一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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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之一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民华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74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1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该公告已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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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6
    6

    (2019)粤0304民初507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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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73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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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734号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9)粤0304民初507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219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以157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8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8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8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18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248120元;三、被告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空置期损失656787元。如果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207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富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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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30
    7

    (2020)粤0304民初177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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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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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7号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深圳市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77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8月12日期间的租金209081.81元;二、被告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21日期间的场地占有费261352.26元;三、被告辉腾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判项二中确定的被告辉腾金服信息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应负债务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37.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084.52元、由两被告负担8053.34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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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8

    (2019)粤0304民初4939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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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93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张仲瀚房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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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49399号张仲瀚、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仲瀚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49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850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09501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555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58401元;三、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空置期损失304113元;四、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免租期170335元;五、被告张仲瀚就被告深圳市瀚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第一至第四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11539.91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25.6元,由被告上海市钜登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0814.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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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9

    (2020)粤0304民初1773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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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8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远景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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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7738号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远景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773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的租金308447.35元;二、被告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7日至2019年8月3日间的场地占有费216569.42元;三、被告广东远景健康产业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一、判项二中确定的被告深圳远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负债务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16.58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940.93元、由两被告负担8675.65元。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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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5
    10

    (2019)粤0304民初5073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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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7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伍文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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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50735号伍文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伍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304民初50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12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的计算标准,以4004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00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00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2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00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3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600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0007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20040元;三、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空置期损失180060元;四、被告伍文杰就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第一至第三项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9992元(已由原告交纳),由原告深圳卓越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5.5元,由被告深圳市亚士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9686.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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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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