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陈汉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4执241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鸿 林舒 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郑焘 王淋晶 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661号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若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供应链服务成本费59197.36元;3、判令被告郑焘、林舒、郑鸿、王淋晶、福建若可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最高债权数额为250万元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7-08 |
2 |
(2020)粤0304民初43251号公告(判决-福田)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2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43251号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潘婷、张志文、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43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好伙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垫付货款2999500元及资金调配成本55740.71元;二、被告潘婷、被告张志文对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亿元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15620.96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1-1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