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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和智能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盐城市南洋经济区迎宾大道66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9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9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威祁自动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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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民终272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萨逸检测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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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14 2021-07-27
    2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荣华、江苏同和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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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9民终178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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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6-22
    3

    5992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帘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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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民初5992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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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2-26
    4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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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13执他207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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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29
    5

    4333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金韦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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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民初43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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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29 2020-10-30
    6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通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晓斌、王瑞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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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民初43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通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蔡晓斌
    王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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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09-30
    7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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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民初433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华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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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8 2020-09-30
    8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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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民初43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启东市海纳精线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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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6 2020-09-30
    9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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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执95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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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10-30
    10

    申请保全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江苏通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蔡晓斌王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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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苏0902执保8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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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07 2020-10-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民终243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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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终2436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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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24361号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终243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二、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24日止;三、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对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四、确认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享有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本判项确定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义务与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的义务系同一笔债务,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本判项确定的义务为限,与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27.6元,由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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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2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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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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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5000000元;二、被告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向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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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3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等七被告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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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10民初157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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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高和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菊水皇家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快充王科技有限公司就(2018)粤0310民初15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联系方式:黄美艳0755-23259059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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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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