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与王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豫0422民初6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叶县人民法院 | 2018-07-26 00:00:00 | 2018-10-17 |
| 2 |
平顶山市粮食局与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6)豫11行初51号 | 行政登记 |
当事人-平顶山市粮食局
...
展开
|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6-11-07 | 2016-12-0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18)豫0422民初6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峰 收起
...
展开
|
王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豫042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任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叶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1版刊登日期:2018-09-11上传日期:2018-09-11 收起
...
展开
|
2018-09-11 |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海峰 收起
...
展开
|
王海峰: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东环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则依法缺席裁判。叶县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3版刊登日期:2018-04-24上传日期:2018-04-24 收起
...
展开
|
2018-04-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