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戴安宽、刘茂林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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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茂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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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3 | 2021-09-26 |
| 2 |
刘志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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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2432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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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22 |
| 3 |
叶国贤、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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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复6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叶国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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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0-12-10 |
| 4 |
刘志强与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建材贸易分公司、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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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民初1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刘志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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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2-23 |
| 5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谭健、广州市致裕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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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68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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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10-29 |
| 6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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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民抗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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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29 | 2021-01-05 |
| 7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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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702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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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1-02-23 |
| 8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广州德丰行石化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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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643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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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1-02-23 |
| 9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油通达石油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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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30649号 |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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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1-23 | 2021-02-23 |
| 10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环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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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4执5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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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9-20 | 2019-09-25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8)粤0104执14522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24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Michel,AnkuanDAL(戴安宽)、刘茂林与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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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 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 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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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033号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Michel,AnkuanDAL(戴安宽)、刘茂林与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二、戴安宽(Michel,AnkuanDAI)、刘茂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2日的占有使用费2670344.5元及利息(每月拖欠的占有使用费的利息,以当月拖欠的占有使用费为计算基数,自当月16日起计算至还清日止,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占用费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以不超过每月欠付的占有使用费为限,每月拖欠的占有使用费详细见附表);三、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向戴安宽(Michel,AnkuanDAI)、刘茂林返还租赁保证金187000元;四、驳回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刘茂林的其他反诉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4781元,由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445元,由戴安宽(Michel,AnkuanDAI)、刘茂林负担1433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2196元,由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1993元,由刘茂林负担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68.03元,由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刘茂林负担15518.03元,由戴安宽(Michel,AnkuanDAI)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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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 2 |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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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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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再179号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再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8)粤01民终2906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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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 3 |
Michel,AnkuanDAL(戴安宽)、刘茂林与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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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10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 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 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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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033号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Michel,AnkuanDAL(戴安宽)、刘茂林与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Michel,AnkuanDAL(戴安宽)、刘茂林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6月29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77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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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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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戴安宽、刘茂林与吴穆涛、广州市巴佳壹餐饮店、许穗、广州市海珠区小许厨房餐饮店、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菲尼克丝发型设计屋、何睿南、广州市海珠区蒸秘方餐馆、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魏斌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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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6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被告- Michel AnkuanDAI 刘茂林 梁志辉 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 林维真 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 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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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Michel,AnkuanDAI(戴安宽)、刘茂林、第三人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被告刘茂林以及被告戴安宽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刘茂林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由第三人腾空交还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27号的房地长给原告,被告刘茂林无需承担腾房义务。2、撤销(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依法判由第三人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第三人将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27号房屋交还给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及逾期利息,被告刘茂林无需承担房屋占用费和逾期利息。3、撤销(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依改判原告向被告刘茂林支付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保证金187000元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7年4月1日起至原告实际退还之日止)。4、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戴安宽的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依法改判由本案实际占有涉案物业的第三人腾空交还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27号的房地产给被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上诉人戴安宽无需承担腾房义务;2、撤销(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向上诉人戴安宽返还保证金93500元和未按约定时间退还保证金的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暂计为4822.68元;3、本案一二审的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537136552020-12-1717:04:41:914联系人:汤志青、郑碧凤(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戴安宽、刘茂林与吴穆涛、广州市巴佳壹餐饮店、许穗、广州市海珠区小许厨房餐饮店、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菲尼克丝发型设计屋、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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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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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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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申 再审被申请人- 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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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再179号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申诉人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被申诉人广州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汕头招商局港口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广东宝丽华电力有限公司梅县荷树园电厂、潮州市亚太港口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粤01民终290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9时-12时在第85法庭(新大楼一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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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 6 |
(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与戴安宽、刘茂林与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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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6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被告- Michel AnkuanDAI 刘茂林 梁志辉 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 林维真 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 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 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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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27号自编北A02)、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27号)、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振兴大街27号自编北2楼201):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Michel,AnkuanDAI(戴安宽)、刘茂林、第三人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新懿服装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05民初6168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17)粤0105民初6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Michel,AnkuanDAI(戴安宽)、刘茂林和第三人梁志辉、广州市海珠区卡梵美发中心、林维真、广州市海珠区紫凡服装店、广州翼飞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聚荟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交还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振兴大街27号的房地产【建筑(或使用)面积3330.67平方米】给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二、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1日起至两被告将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村振兴大街27号房屋交还给原告之日止的占用费【2017年按每月每平方米24元*3330.67平方米=79936.08元计,2018年起按每月每平方米25元*3330.67平方=83266.75元计,两被告已支付的费用从中予以扣除】及利息(以两被告每月应支付占用费与已支付占用费的差额为本金,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占用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刘茂林退还保证金1870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刘茂林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81元,由原告负担445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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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 7 |
(2017)粤0104民初534号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陈锡江、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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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 陈锡江 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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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陈锡江、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粤0104民初534号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陈锡江、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7)粤010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996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陈锡江、第三人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陈锡江、第三人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一月一日经办人:曾东明020-83009254523492012018-11-0115:20:37:0(2017)粤0104民初534号原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新竟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晔联道路改性沥青有限公司、陈锡江、广州烨达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东莞卓烨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书,公告,送达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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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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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00号原告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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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穗越法民二初字第号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谭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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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谭健:本院受理(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00号原告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作出了(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4188973.9元和欠款利息(从2015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97元由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负担。因第三人谭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第三人谭健送达本院上述民事判决书。请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曾东明020-83009254523406182018-10-2416:54:27:0(2015)穗越法民二初字第1800号原告上饶市沧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第三人谭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广州市,判决,判决书,谭健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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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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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14522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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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4执14522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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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煤建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8)粤0104执14522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现责令你方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并向本院书面报告你方的现有财产及变动情况。如你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处分你方名下的的财产、将你方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523342602018-10-1815:52:25:0(2018)粤0104执14522号一案执行,依法,履行,财产,公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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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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