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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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张冬梅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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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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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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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冬梅、蒋刚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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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4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张冬梅 蒋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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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42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冬梅、蒋刚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张冬梅、蒋刚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3924.27元及罚息9811.86元(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4日),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223924.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75%计算的罚息;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交通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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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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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强、饶仕平、涂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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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52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陈强 饶仕平 涂绵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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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703民初525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强、饶仕平、涂绵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陈强、饶仕平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1676.3元、利息13272.42元;截止到2019年4月8日该笔贷款产生的罚息15793.12元、复息1537.11元,共计242278.95元。以及从2019年4月9日起,以本金211676.3元为基数、以利息13272.4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5分别计算罚息、复息直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强、饶仕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12000元;3、判令被告涂绵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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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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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2018)川0781执188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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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81执18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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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曾敏、李康、曾强、王征、肖瑾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川070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敏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77号23栋2单元15楼5号房屋(监证2193943号)、被执行人曾强、王征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园雅居B-3栋1单元4楼B1号房屋(监证0028465号)。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在本案中对该房屋进行了续查封。并与涪城区人民法院协商了处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曾敏名下位于成都市天府大道中段177号23栋2单元15楼5号房屋(监证2193943号)、被执行人曾强、王征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园雅居B-3栋1单元4楼B1号房屋(监证0028465号)。且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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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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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颜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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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执恢60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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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委托绵阳众益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3号附38号26幢3号一至五层【房屋所有权编号:绵房权证涪房字第2006006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绵城国用(2007)第26579号】房屋进行评估。房屋评估价格为182.58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绵阳(众益)房评(2018)字第061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处置上述资产。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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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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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金容、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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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民初32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王金容 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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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320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金容、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金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余额353223.41元,并支付截止到2019年5月22日的利息23853.55元、罚息592.4元、复息1317.18元。二、被告王金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借款罚息,计算方法为:以353223.4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45%上浮50%即7.717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王金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复息,计算方法为:以23853.5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5.145%上浮50%即7.717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复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四、被告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给付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32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232元,被告王金容、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600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负担100元,被告王金容、绵阳高新区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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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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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吴钢、陈瑜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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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03执恢1237号 | -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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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吴钢、陈瑜(2016)川070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吴钢、陈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吴钢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4栋4单元3-4楼C号房屋、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12栋1楼42号车位、绵阳市涪城器马家巷18号A栋1单元6楼11号的的房屋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评估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川龙达(2019)评字第05041号评估报告书、拍卖裁定书及拍卖告知书:执行标的物为被执行人吴钢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4栋4单元3-4楼C号的房屋,评估单价7573元/平方米,评估总价1984000元;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亚东山水御苑12栋1楼42号车位,评估单价9000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90000元;绵阳市涪城区马家巷18号A栋1单元6楼11号的房屋,评估单价6780元/平方米,评估总价711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有异议,自公告期满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本院将在十日后依法移送技术室进入拍卖程序,在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户名: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你可在该网站上进行查询、了解情况。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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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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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院受理的(2018)川0781执1883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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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81执18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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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涪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3日以(2016)川0703民初10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肖瑾瑜名下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11号5栋1单元3层302号房产(房产证号:监证2892148)。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在本案中对该房屋进行了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肖瑾瑜名下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11号5栋1单元3层302号房产(房产证号:监证2892148)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裁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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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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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颜旭东、杨敏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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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执9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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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旭东: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颜旭东、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792执98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颜旭东名下登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绵绢路3号附38号1单元1楼房屋(房屋权证号:2006006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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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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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张平、王静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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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92执9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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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王静:本院受理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张平、王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川0792执98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张平、王静名下登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16号文竹大厦1栋1单元4楼A2号房屋(房屋权证号:监证0218670号、监证021867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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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10 |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8)川0781执1883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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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781执18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 被告- 曾敏 李康 曾强 王征 肖瑾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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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曾敏、李康、曾强、王征、肖瑾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曾敏、李康、曾强、王征、肖瑾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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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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