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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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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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111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阳市巨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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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14 |
2 |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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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4民终3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徽华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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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1 | 2021-09-11 |
3 |
胡万利、延边兴德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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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2401民初873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胡万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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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2021-08-23 | 2021-09-27 |
4 |
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桥隧工程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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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824民初276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灵宝市恒四方钢构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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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20 |
5 |
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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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102民初44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萍乡亿中桥梁模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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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27 |
6 |
山东颂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横栏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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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702执293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山东颂迈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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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31 |
7 |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汉中盛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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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16民初9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汉中盛通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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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10-09 |
8 |
莋某某、王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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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114民初5548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王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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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15 |
9 |
王某林与廖某平、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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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330民初398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某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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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8 |
10 |
永宁县望远镇富发五金建材经销部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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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0702民初35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富发五金建材经销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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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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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09)渝三中法民终字第55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影 张世勇 被告- 广汉市劲力机械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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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 |
原告- 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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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7-12 |
3 | - | - |
原告- 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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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7-12 |
4 | - | - |
原告- 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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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7-12 |
5 | - | - |
原告- 北京明峰威达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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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120 | 2020-07-12 |
6 | - | - |
原告- 北京金鑫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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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29 | 2020-07-02 |
7 | - | - |
原告- 北京金鑫聚源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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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59 | 2020-07-02 |
8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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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4-28 |
9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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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4-28 |
10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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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示催告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G62 | 2020-04-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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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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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0民初917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彭甲友 被告- 郁伟 山西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徐春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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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10民初917号 郁伟、徐春成、山西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彭甲友与被告郁伟、徐春成、山西盛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10民初91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129756元,误工费12000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护理费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956元,合计15296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庭后补充证据目录及证据(证据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郁伟雇佣原告从事劳务工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院联系人:李昕 电话:23259118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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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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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内04民申5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被申请人- 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跨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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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陈文涛与被申请人赤峰市水利局、北控水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赤峰跨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鸿泽、李蕾、邢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查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内04民申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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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3 |
(2019)粤0106民初26252号戚景恩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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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625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戚景恩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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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6252号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戚景恩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625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景恩支付货款356839元;二、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景恩支付截止至2019年7月9日止的迟延付款利息40818元;三、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景恩支付后续迟延付款利息,利息以356839元为基数,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四、驳回原告戚景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60元、保全费2510元,由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579562020-11-1915:45:00:622联系人:吕美玉、李江(2019)粤0106民初26252号戚景恩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联系人:吕美玉、李江电话:830085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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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4 |
(2020)云0111民初127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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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273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龚清飞 被告- 四川诚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叶章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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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2731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诚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章胜:本院受理原告龚清飞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诚运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叶章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开庭时间为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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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5 |
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陶群、万磊、青红燕、万诗晨,被告余小平、余和平、戈阳县佳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超、上饶市恒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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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终170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陶群 万磊 青红燕 万诗晨 余小平 余和平 戈阳县佳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吴超 上饶市恒旺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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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恒旺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陶群、万磊、青红燕、万诗晨,原审被告余小平、余和平、戈阳县佳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吴超、上饶市恒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赣01民终1708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终1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07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6月26日联系人:姜伟杰方驰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邮政编码: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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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6 |
(2018)渝0107民初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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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879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祥睿隧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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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879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祥睿隧道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7民初87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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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
7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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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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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吴伟波: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731元,由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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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
8 |
(2018)云01民特24号裁定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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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民特24号 |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
原告- 云南华新东骏水泥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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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民特24号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云南华新东骏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申请人云南华新东骏水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的仲裁协议无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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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
9 |
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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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吴伟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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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2573号吴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吴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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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10 |
(2016)浙0204民初56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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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6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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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波: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东康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令状式告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水红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志君、顾成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3月22日下午14时45分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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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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