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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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环罚决字〔2017〕17号 | 市环保局 |
?2017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从事水产品加工活动,位于厂区南侧的食堂废水和生产车间设备冷凝水未经处理分别排入公司厂区内东南侧围墙边的雨水窨井和厂区内东侧氨基车间西侧的雨水窨井,并通过雨水管网排入附近河道。现场环境监测人员分别在你公司厂区内东南侧围墙边的雨水窨井内和东侧氨基车间西侧的雨水窨井内对正在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2017年10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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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舟综执A[2016]002号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浙江海氏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民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北蝉乡星马社区(新港地块)2016年11月15日,本局执法队员接到舟山市规划局海洋产业集聚区分局工作联系函,发现你单位存在氨机房、附属设备房及动力车间建筑有超出建筑控制线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法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16年11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经本局查明,你单位存在氨机房、附属设备房建筑超出建筑控制线建设面积281.54平方米,动力车间建筑超出建筑控制线建设面积34.81平方米。你单位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房屋平面位置测量成果报告等证据为凭。因案件处罚金额较大,我局委托了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氨机房、附属设备房及动力车间建筑的建造成本单价及重置单价进行了评估,作为行政处罚的凭据,并于2017年1月17日进行集体讨论。2017年1月18日,本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据此,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没收违法收入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壹佰伍拾陆元玖角柒分,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没)款的履行期限和方式: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舟山市分行各营业网点(舟山市财政局罚没款帐户,帐户1206020129210780142,代码:0630127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若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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