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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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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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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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8-20 |
2 |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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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之二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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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21 |
3 |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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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初1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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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0-12-12 |
4 |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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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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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23 |
5 |
中山市佳艺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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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佳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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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2-23 |
6 |
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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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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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6 |
7 |
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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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58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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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5 | 2020-12-15 |
8 |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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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577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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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25 |
9 |
李正才与黄佩夫、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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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李正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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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1-20 |
10 |
韩进虎、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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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再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韩进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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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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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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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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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诉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业务欠款20178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并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1789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43.1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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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21)粤2071执保395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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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395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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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395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1789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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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
3 |
(2021)粤2071执保256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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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25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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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256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01789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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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4 |
(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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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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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诉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28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良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余梅青,黄芬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嘉淳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清偿欠款201789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以2017890.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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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5 |
陈正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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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02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硕轩 当事人-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陈达仁 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陈正陶 陆汉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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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硕轩诉陈正陶、陆汉兴、陈达仁、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健梅,肖佩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解除原告黄硕轩与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之一;二、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791123元];三、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清偿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1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23日利息为1940384元];四、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黄硕轩支付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一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被告三中山市顺益实业发层有限公司、被告四陆汉兴、被告五陈达仁、被告六陈正陶对被告二广东益华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六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以上暂计:287515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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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6 |
(2020)粤2071执保542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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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54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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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542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45439.17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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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7 |
(2020)粤2071执保542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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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54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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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中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588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5426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3545.74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如下公司股权价值相当于347500元:1.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益华汽车客运配客中心有限公司的300000元出资额的股权(保全价值为300000元);2.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持有的中山市京华绿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47500元出资额的股权(保全价值为47500元)。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被冻结的股权不得转让,不得设定质押或者其他权利负担。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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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8 |
(2020)粤2071执保622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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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2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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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世纪置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58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山分行账号为760900700610608的银行存款21445439.17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冻结被告中山市京华世纪酒店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中山分行账号为760900700610608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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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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