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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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伍国林、周美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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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321民初489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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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3 |
2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雪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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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5321民初1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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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3-01 |
3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爱民、黄八仔、云浮市星威石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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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1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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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23 |
4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筠城置业有限公司、叶国新、彭凤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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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24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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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3-01 |
5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家良、苏耀荣、刘仕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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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21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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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15 |
6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邝琼才、梁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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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20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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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1-11 |
7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练志恒、欧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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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200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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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1-11 |
8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区国鹏、谢红红、梁郡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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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13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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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3-12 |
9 |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灿伟、叶灿方、广东昊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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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21民初11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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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1-02-23 |
10 |
李杨兴与李邦伟、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岗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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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53民终936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杨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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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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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5321民初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梁日坚 冯雪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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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25 | 2020-09-17 |
2 | (2019)粤5321民初18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晋轩 陈晓碧 陈伟民 冯少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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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07 | 2020-02-20 |
3 | (2019)粤5321民初8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林佐荣 钟群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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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19 | 2019-11-21 |
4 | (2019)粤5321财保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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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58 | 2019-07-18 |
5 | (2019)粤5321财保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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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75 | 2019-07-14 |
6 | (2018)粤53民初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浮市恒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陈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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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7 | 2019-02-17 |
7 | (2018)粤5321财保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国飞 董雪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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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49 | 2018-12-09 |
8 | (2018)粤5321民初64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运康 欧小敏 彭松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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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61 | 2018-10-16 |
9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兴县英发陶瓷有限公司 新兴县锦标建材有限公司 黎泳行 陈展图 罗宇文 黎泳泰 张欢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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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52 | 2018-10-16 |
10 | (2017)粤5321民初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肇庆市安信贸易有限公司 钟国忠 朱世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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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G47 | 2018-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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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72民初2441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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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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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41号之二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4万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640,993.48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9,000元;三、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五、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粤肇庆2238”船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提供的抵押物“粤德庆工333”船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69.95元,由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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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2 |
(2019)粤72民初2440号之二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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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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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40号之二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商借字[2016]第1002016991489551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64,005.40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商借字[2016]第10020169919845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37万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108,612.93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三、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7,000元;四、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14,000元;五、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林佐荣、钟群好对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七、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三、五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提供的抵押物“粤港湾抓29”轮处置款项在最高余额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二、四、五项判决对被告德庆县水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粤德庆货338”轮、“粤德庆货3038”轮、“粤德庆工3023”轮、“粤德庆工2239”轮、“粤德庆工23”轮处置款项在最高余额108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德庆县水运公司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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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3 |
(2019)粤72民初2441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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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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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41号之一林佐荣、钟群好: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4万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3月20日为640,993.48元,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29,000元;三、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四、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五、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粤肇庆2238”船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六、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二、三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提供的抵押物“粤德庆工333”船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69.95元,由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负担。因你们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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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2019)粤72民初2440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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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2民初24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 林佐荣 钟群好 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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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19)粤72民初2440号之一林佐荣、钟群好: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林佐荣、钟群好、德庆县水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商借字[2016]第1002016991489551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8万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64,005.40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二、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农商借字[2016]第10020169919845251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537万元及利息(计至2018年12月20日为108,612.93元,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但罚息不得再计算复利);三、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67,000元;四、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14,000元;五、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被告林佐荣、钟群好对前述第一、二、三、四、五项判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两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七、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一、三、五项判决对被告林佐荣提供的抵押物“粤港湾抓29”轮处置款项在最高余额3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林佐荣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八、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述第二、四、五项判决对被告德庆县水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粤德庆货338”轮、“粤德庆货3038”轮、“粤德庆工3023”轮、“粤德庆工2239”轮、“粤德庆工23”轮处置款项在最高余额1081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在原告广东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上述优先受偿权后,被告德庆县水运公司有权向被告德庆县荣业船舶有限公司追偿。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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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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