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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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兴、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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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民初5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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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0-27 |
2 |
傅奕与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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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民初238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傅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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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19-11-18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李文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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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执7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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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11-18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李文渊、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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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民初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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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6 | 2019-03-08 |
5 |
浙江正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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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95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正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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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7-27 |
6 |
李伟、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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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执2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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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8-02-08 | 2018-03-16 |
7 |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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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52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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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1-08 | 2018-02-28 |
8 |
北京金辉华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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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7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金辉华阳照明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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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2-19 | 2018-01-19 |
9 |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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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民终32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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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0-18 | 2017-11-29 |
10 |
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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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76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省鹰潭市永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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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0-16 | 2018-01-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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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正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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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G25 | 2018-03-13 |
2 | (2016)赣0602民初183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伟 被告-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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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G67 | 2017-06-18 |
3 | -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伟 被告-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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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冈市人民法院 | G51 | 2017-01-22 |
4 | -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被告-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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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6-1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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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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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民初5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兴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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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刘兴: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兴、第三人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赣06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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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2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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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6民初5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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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刘兴: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6民初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八时五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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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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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602民初2926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刘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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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鹰潭市太平洋奥特莱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被告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0二0年二月十四日承办法官:审监庭汪军太电话:0701-6233901地址: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童家镇月湖新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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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4 |
4 |
(2018)赣0602民初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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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民初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被告- 李文渊 李丽 刘森林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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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文渊、李丽、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602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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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5 |
(2018)赣0602民初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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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602民初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被告- 李文渊 李丽 刘森林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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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文渊、李丽、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刘森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月湖区人民法院李丽琴电话:0701-625585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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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5 |
6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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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民初195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鹰潭市文彬汽车商务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鹰潭市华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森林 廊坊市华森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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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公告鹰潭市华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廊坊市华森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森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鹰潭市文彬汽车商务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承办法官: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组严志浩电话:0701--62139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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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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